吕建超:
本机关于2025年5月12日依法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洪农(渔政)罚〔2025〕3号),依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洪农(渔政)罚〔2025〕3号),内容为:本机关对你作出如下处罚决定:没收钓竿1根,处500元罚款。
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 ,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你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你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人:秦宾宾 联系电话:0791-83880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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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云谱区政府国投大厦2楼
202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