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洪农(渔政)罚〔2025〕8号 |
案件名称 |
王鑫维在禁钓水域违规垂钓案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王鑫维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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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
当事人于2025年6月2日上午6时20分许,在抚河高新区金凤村禁钓水域上游隔离堤岸处使用单钩钓竿垂钓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渔业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以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禁钓区等水域禁止垂钓。其他天然水域可以休闲垂钓。”之规定。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依据《江西省渔业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以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和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垂钓的区域进行垂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没收垂钓器具。”之规定处罚。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经查询省综合行政执法办案系统,当事人两年内无农业违法行为),使用假饵垂钓未获取渔获物,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且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参照《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款“对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环境保护造成影响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因残疾或者失业等原因,生活确实困难的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之规定,当事人符合从轻行政处罚情形。 参照《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之《江西省渔业条例》--序号20,当事人在禁钓水域违规垂钓,具有从轻情形的,适用从轻处罚档次:“可以并处2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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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3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根据本决定书罚款金额及江西省非税手机短信缴款码自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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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6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