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洪农(农药)罚〔2025〕3号 |
案件名称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麻丘镇孙祥标农资店经营 禁止使用农药及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案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麻丘镇孙祥标农资店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92360106MA37PT5T3F |
主要违法事实 |
稻魔方20%氰氟草酯乳油农药质量保证期至2024年4月23日,且水胺硫磷自2024年9月1日起禁止销售和使用,2025年3月28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仍将上述两款农药放于经营场所内。在经营场所摆放商品,视为经营行为的一部分,当事人经营禁止使用农药和超过农药质量保质期的农药。上述两款涉案农药各1瓶,未对外销售,无违法所得。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当事人经营禁止使用农药。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之规定,当事人经营禁止使用的农药应当认定为经营假农药。 当事人经营假农药,应当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之规定处罚。 当事人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当事人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应当认定为经营劣质农药。 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应当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处罚。 参照《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4版)》。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赤蜂40%水胺硫磷乳油农药1瓶,稻魔方20%氰氟草酯乳油农药1瓶; 2.对当事人经营假农药行为罚款人民币5000元; 3.对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行为罚款人民币2000元。 以上罚款共计人民币7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根据本决定书罚款金额及江西省非税手机短信缴款码自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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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6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