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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洪农(渔政)罚〔2025〕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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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邓小龙在禁钓区垂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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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邓小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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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3601111990****6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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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
当事人邓小龙于2025年9月10日11时左右在赣江南昌段鲤鱼洲程家池水域(禁钓区)使用一根路亚竿,单线铅头钩进行垂钓,垂钓饵料为假饵。截止执法人员查获时,当事人无渔获物,无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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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当事人在禁钓区垂钓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渔业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以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禁钓区等水域禁止垂钓。其他天然水域可以休闲垂钓。”之规定,应当依据《江西省渔业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以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和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垂钓的区域进行垂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没收垂钓器具。”之规定处罚。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且当事人在执法人员查获时无渔获物,尚未造成危害后果。参照《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款“对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环境保护造成影响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因残疾或者失业等原因,生活确实困难的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之规定,当事人行为符合从轻处罚情形且无从重处罚情形,应当从轻处罚。 参照《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4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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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处300元罚款。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根据本决定书罚款金额及江西省非税手机短信缴款码自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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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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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11月3日 |
